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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開曼群島商萊德光電(股)公司
發言人:沈培生,執行長
電話: +886-2-2222-8699
電子信箱:IR@lightel.com
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章程之盈餘分派政策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依照適用之掛牌規則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提撥法定盈餘公積。董事會得再提撥適當金額之準備金,依其決定用於公司業務或其他董事認為適當之投資。尚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依照下列準則分派之:
(a) 提撥不高於當年度稅前盈餘百分之五作為董事酬勞;
(b) 提撥當年度稅前盈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紅利;及
(c) 依據適用之掛牌規則並於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之因素後,提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配發現金及/或股票股利予股東。
董事會得決定自公司利潤、盈餘公積/準備金或往年度未分配盈餘就董事會認為無需保留之部分分派紅利及股利;亦得自股本溢價帳目或其他開曼公司法允許之資金或帳目分派紅利及股利。董事會應準備股利、紅利、保留盈餘或其他事項之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由於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在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任何過往所餘利潤應依法律及適用之掛牌規則作為現金及/或股票股利進行分配。董事會應於盈餘分派之議案中明訂分派予董事、員工及股東之成數或金額,提報股東會同意。
歷年股利分派:
(a) 提撥不高於當年度稅前盈餘百分之五作為董事酬勞;
(b) 提撥當年度稅前盈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紅利;及
(c) 依據適用之掛牌規則並於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之因素後,提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配發現金及/或股票股利予股東。
董事會得決定自公司利潤、盈餘公積/準備金或往年度未分配盈餘就董事會認為無需保留之部分分派紅利及股利;亦得自股本溢價帳目或其他開曼公司法允許之資金或帳目分派紅利及股利。董事會應準備股利、紅利、保留盈餘或其他事項之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由於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在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任何過往所餘利潤應依法律及適用之掛牌規則作為現金及/或股票股利進行分配。董事會應於盈餘分派之議案中明訂分派予董事、員工及股東之成數或金額,提報股東會同意。
歷年股利分派:
年度 | 每股股利(普通股) | 股東會日期 | 除權息交易日 | 基準日 | 發放日 | |
股票股利(@股) | 現金股利(新台幣/@股) | |||||
2022年 | - | - | 2023/10/23 | - | - | - |
2023年 | - | 0.3 | 2024/5/30 | - | - | 2024/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