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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金辦法。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另子公司依所在國家法令規定提撥相關退休福利金並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 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 工作年資滿25年以上。
  • 工作年資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令退休:
  • 年齡滿65歲者。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退休金發給標準
配合2005年7月1日新頒訂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從業人員退休金之計算標準可區分如下:
  • 選擇舊制員工之退休金計算標準:
  1. 1984年7月3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核算基數,並按退休前3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1984年8月1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核算基數,並按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但兩者合計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就薪資總額4%提撥退休金基金並儲存於臺灣銀行退休金專戶。
  2. 正式人員如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之計算按前項規定再加發20%。
  • 適用新制員工則依法由公司每月提撥工資6%存入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

退休制度與實施狀況
  1. 本公司勞工皆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帳戶。
  2. 另子公司依所在國家法令規定提撥相關退休福利金並認列為當年度費用。